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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奶粉食物為何無王管?
Latest update: 週二, 22 十一月 2011 18:42       Text by: Administrator   

為幫助消費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及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標籤和聲稱,政府於2010年7月開始規定所有預先包裝食物必須標示能量和七種核心營養素,以及作出聲稱的其他營養素。然而,該制度並不適用於嬰兒及食物, 即︰ ( a )擬供不足36 個月大的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粉; (b )擬主要供不足3 6 個月大的幼兒食用的食物。

當局解釋,嬰兒食物並未納入標籤制度,是因為這類食品的消費者對營養的要求及關注有別於一般人,而且這類食物已受食品法典委員會不同的標準及準則所規範。

食品法典
食品法典委員會會制訂有關營養標籤的標準及準則,此外,亦制訂了特定的附加標準,以規管食物。以嬰兒配方奶粉為例,食品法典委員會已就其成分、品質及安全要求,訂立了全面的標準,以確保其營養安全及充足度能應付嬰兒成長及發展所需。食品法典委員會更建議禁止把營養及保健聲稱用於嬰幼兒食物,除非該會的相關標準或國家法例另有明確規定,則作別論。

香港沒有規定嬰兒奶粉需按食品法典標準生產
由於沒有強制規定須遵守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及準則,因此除非規定須遵守有關標準及準則,否則在本港出售的嬰兒及特殊膳食食物便不能受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及準則有效規管。然而,當局沒有另行訂立法例或規例,以規管在本港出售的嬰兒及特殊膳食食物的營養標籤(包括營養及保健聲稱),亦沒有規定這類
食物須符合食品法典委員會的相關標準及準則。當換句說話,在香港出售的嬰兒奶粉是否合乎國際標準的食品法典,是全完靠生產商的自律。

政府是否是時候檢討一下,是否需要立法規定在港售賣的嬰兒奶粉,需達到食品法典的要求,以保障嬰兒的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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