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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成分組合及標籤偏離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及準則例子
Latest update: 週二, 22 十一月 2011 18:38       Text by: Administrator   

現時,所有在本港出售的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奶粉均從外國進口。審計署於2011年年中就多款在本港出售的外國嬰兒配方奶粉審查,發現有兩款從國家A 進口的暢銷品牌的配方奶粉(配方奶粉1 及配方奶粉2),在營養成分組合及標籤方面,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及準則不同,情況如下:

(a) 食品法典委員會規定,如嬰兒配方奶粉已加入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其所含的花生四烯酸(AA/ARA) 須至少達到DHA 的相同濃度,即AA/ARA 與DHA 的比例為“ 1 : 1”。然而,審計署發現,配方奶粉1 及2 的AA / ARA 與DHA 比例分別為“1 : 2”及“1 : 3.8”(註1);

(b) 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見附錄D),碘(註2) 及生物素是兩種重要營養 素,但配方奶粉1及2卻沒有在營養標籤上顯示這兩種營養素(註3);及

(c) 食品法典委員會禁止在容器標籤上使用嬰兒圖片(見第2.10(m)段),但配方奶粉1 及2 卻在容器標籤上展示了一個嬰兒圖像。

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可加入其他配料,只要有科學證據證明他們符合嬰兒食物的特殊營養使用和安全(見第2.10(h) 段)。審計署注意到,配方奶粉1 及2 均加入了沒有被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列為重要營養素的額外配料。然而,我們不知道有否科學證據證明這些配料適合我們的嬰兒食用。有關例子如下:

 

配方奶粉1

配方奶粉2

乳果糖及綿實糖

(兩者的標示值均為500 毫克/100克)

膽固醇

(標示值為74 毫克/100 克)


註1: (a) 某些國家機關會偏離食品法典委員會的規定,以顧及其國民的營養需要;(b) 根據國家A 的規例,並沒有就AA /ARA 與DHA 比例訂下規定;(c) AA/ARA與DHA比例的規定“( 1 : 1”),在二零零七年獲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納,但在營養與特殊食用食品法典委員會第28次會議(在二零零六年舉行) 上,並不獲國家A (及部分其他代表) 支持,因為國家A 認為科學證據並不充足。

註2:碘是人體所需的重要營養素。根據食物安全中心在2011年7月發表的風險評估研究──“香港成年人從膳食攝入碘的情況”,碘是調節人體多個新陳代謝功能的重要元素。報告亦指出,人體缺乏碘可引致甲狀腺腫、甲狀腺功能減退,以及令嬰兒及幼兒的成長、腦部發展和中樞神經系統出現異常情況。嬰兒及幼兒特別容易患上碘缺乏病。根據研究,世衞建議不同年齡組別的人士每日需要攝取90微克至250微克碘。

註3: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雖然碘及生物素是嬰兒配方奶粉的重要營養素,但在國家A 卻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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